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泰安市公安局
12389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各直属分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泰安市公安局12389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日
关于建立泰安市公安局12389
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规范举报投诉事项处置流程,充分发挥各警种专业优势,通过协作配合、群策群力、形成合力,提升受理办理投诉事项的效率和水平,确保投诉事项即时办理、及时反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问题隐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山东省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细则》等规定,现就市局建立12389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2389举报投诉平台是公安机关改进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参与监督,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督促广大民警依法履责、严格自律的重要手段。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晴雨表,也是加强和改进各项公安工作的导向标。做好12389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处理,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核查工作,将其作为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确保举报投诉事项核查督办到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期待要求。为切实加强12389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副市长、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鞠向群任组长,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解培虎任副组长,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12389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赵磊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切实加强工作的衔接落实。
二、明确职责任务,认真履职尽责
12389举报投诉事项,是指通过上级交办、领导批办、12389专用举报电话、信件及其他渠道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辅警)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和不遵守纪律等问题的线索。市局设立12389举报投诉平台,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及市局有关部门警种负责直接核查或参与核查办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落实。主要职责任务是:
警务督察支队(办公室):具体受理和办理上级交办、领导批办、12389专用举报电话、其他单位和部门转办以及群众来人、来信等渠道的举报投诉事项;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做好群众举报违法违纪线索的查处办理工作;对上级交办、领导批办重点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专题调度研究,抽调部门警种骨干力量成立专班重点突破,确保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建立健全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台账;定期分析研判受理办理情况;对重大问题、典型案件进行个案剖析,开展警示教育,将案件核查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举措。
市局部门单位:负责查办12389举报平台分流的案件,按照办理的程序、时限、标准及时对案件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核查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报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疑难案件,根据市局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选派业务骨干参加联合核查、会商和查办。
各地公安机关:负责市局转交或督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查办工作,按照办理的程序、时限、标准及时对案件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核查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市局;建立警种、部门会商办理机制,对举报投诉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事项,组织有关警种、部门会商,妥善处理投诉事项涉及的各种问题,积极排查隐患苗头,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当地,避免层层上交,做好上级转交事项的核查落实工作。
三、建立以督察为主导的核查联动机制
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受理的范围涵盖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打击防范、行政管理、服务群众及遵规守纪等多方面内容,涉及各个警种部门和每名警务人员。各警种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以警务督察为主导,各警种协作配合、联动联查、群策群力的核查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完善措施,确保投诉案件核查督办到位。
(一)市级集中核查机制。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绝大部分发生在县级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执法办案单位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在省公安厅指导下,健全完善以市局为中心的集中核查机制。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由市局负责集中核查,县级公安机关重点抓落实和整改,形成“省级指导督办、市级集中核查、县级整改落实”的案件核查格局。
(二)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直查机制。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交办事项以及市局领导批示、交办、指定的事项,市局警务督察支队组织力量直接核查,并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部门和人员,抽调相关专业警种及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核查。
(三)即时快办机制。重大、敏感案事件以及群众现场紧急举报、即时投诉的,值机人员应及时判明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核查。对事实清楚、情况简单的应现场调度、即时办理、及时反馈,争取在限定时间内办结。情况复杂、问题繁琐、事情重大、当日不能办结的,转入正常程序办理。
(四)警种协作机制。市县两级警务督察部门建立与其它警种、部门的会商办理机制,对举报投诉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事项,适时组织有关警种、部门会商,妥善处理投诉事项涉及的各种问题。各有关警种、部门应确定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经验丰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的骨干力量负责核查工作,确保核查质量、效能,避免发生重复投诉、反复返工,久拖不决的问题。
(五)定期研判分析机制。建立12389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分析制度,警务督察部门每季度、半年、年度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深层次问题进行剖析,揭示规律,提出建议,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警务督察部门上报分析报告。
(六)举报投诉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查查实的具有代表性、指导性的举报投诉案例进行分析,并进行通报。对查实的影响巨大、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举报投诉事项,随时予以通报。
(七)违规违纪惩治警示机制。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责任行为的不同程度、不同性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党纪党规以及市局制度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强化对违反警规警纪人员、问题责任人员的惩治力度;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结合举报投诉典型案例分析,及时对核查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警示,最大限度地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相关警种部门是源头预防和有效解决举报投诉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发挥系统监督管理的职能优势,切实加强本系统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办案、行政管理、服务群众等程序规范,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有效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四、规范核查办理程序,提高核查效能
(一)受理登记。市局12389举报投诉电话有专职人员值守,工作时间实行人工接听,非工作时间电话录音并在下一工作日收听。接听电话时应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态度诚恳,规范高效,依法解答举报人咨询,告知举报人依法、如实、合理反映问题。
警务督察部门建立12389举报投诉台账,接到投诉事项后,工作人员应填写12389专用举报电话信息登记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逐一编号,登记渠道来源、反映人基本信息、主要问题及性质、掌握的基本证据等相关事项,标注受理时间、交办领导、批示内容、涉及单位、办理情况等工作事项。
(二)分类处置。根据举报投诉事项的事实、情形、性质、影响程度、后果以及各级领导的批示要求、管辖部门等,严格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细则》的规定,分类进行处置。采取直接核查、联合核查、转交部门警种核查、移交下级督察部门核查等,及时将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对于省厅、市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核查事项,原则上由受领核查任务的单位直接核查,不得转交下级部门核查或交至被核查单位自行处理。
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需警务督察部门迅速核查或现场处置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核查或赶赴现场处置。
举报外地公安机关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公安机关民警正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先期处置,同时上报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处置情况及时移交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所在单位的警务督察部门。
核查举报投诉事项时,遇有跨地区、跨部门情况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或请求上级警务督察部门给予协助。
(三)核查督办。核查举报投诉事项应制定方案,认真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证据,听取反映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
核查举报投诉事项应即时调查、及时办理、及时反馈,确保在规定期限办结。简单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核查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确因情况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阶段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
市局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推诿、敷衍或办理时阻力较大;未按规定整改、追责或整改、追责明显失当;群众持续举报;无正当原因超过期限未报结果;上报的举报投诉事项核查情况存疑, 经要求承办单位复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仍不符合办结要求以及其它需要督办或者直接复查的,市局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可进行督办或者直接组织复查。督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或协同相关部门派员督办等方式进行。
(四)结案处理。结案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追责到位、整改及时、手续完备、沟通反馈的核查标准。举报投诉事项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主要工作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查清的主要事实、核查发现主要问题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对举报投诉人的反馈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
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发现不实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举报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故意诬告、陷害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可以酌情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或者答复,并如实记录举报人意见。
(五)追责问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存在执法过错,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确需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追究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依法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提出具体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业务培训,严格工作纪律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以及办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案件核查力量建设,真正把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经验丰富而又富有责任心、正义感的骨干力量选配到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工作岗位上来,切实加大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置力度。要加强业务培训,各级督察部门要针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的标准、流程,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使办案民警懂法律政策、懂公安业务、会核查督办、会督察文书,切实提高举报投诉事项核查的效能,尽可能地把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在当地,把问题核查化解在当地,避免越级向部、厅投诉,避免重复投诉、反复翻工,久拖不决。要严格工作纪律,办案部门及其民警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得包庇袒护、以案谋私;不得擅自透露或者向被举报投诉对象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及举报投诉内容;不得隐瞒不报或者降格处理有关问题;不得接受被举报投诉单位及民警的宴请、馈赠或者费用报销。特别要坚决避免出现失密、泄密或将公安内部信息泄露到互联网、手机微信等媒介引发舆论炒作事件的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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