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2.《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公安部公治〔2010〕592号)。 三、申请条件:申请焰火燃放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承)办单位与燃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 2.燃放单位《焰火燃放许可证》、《企业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 3.燃放人员《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及身份证; 4.《燃放产品质量合格证》; 5.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6.燃放作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7.Ⅱ级(含)以上焰火晚会须提供安全评估报告(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 四、办理材料: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1式1份,纸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的材料(1式1份,纸质);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检测合格证明(1式1份,纸质); 4.燃放作业方案(1式1份,纸质);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1式1份,纸质); 6.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卫方案、采取的安全措施(1式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山区岱道庵路158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0538-8275791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泰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交申请材料。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158号,联系电话:0538-8275791。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1)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下达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8-8275791。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领取。 2.证书类型:焰火燃放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许可证填写的截止日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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