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四、办理材料: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3.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4.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6.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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