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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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四、办理材料: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3.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4.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6.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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