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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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 “8.2.1.2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

三、申请条件

1.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3.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四、办理材料: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3.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原件1份,纸质)

4.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1份,纸质)

5.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6.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第4、5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原件1份,纸质)

7.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1)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2)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原件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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