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8.1.1.2“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2.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3.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4.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1.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服务项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2.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4.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二)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提交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2.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4.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6.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7.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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