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二、设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项办理数量要求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原件1份,纸质);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雇用保安服务证明(原件1份,纸质);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十、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作出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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