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许可 二、设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申请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原件2份,纸质);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2份,纸质); (3)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原件2份,纸质); (4)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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