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二、设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申请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办理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办理地点: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六、办理机构: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0538-826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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