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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告  

泰安市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20-02-15

为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建设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研究,特制定服务企业复工复产16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建立涉企警情快速响应处置机制。依托110、民生警务平台、9600110,建立涉企警情快速响应处置机制,对接报的扰乱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报警、求助,快速受理、快速派警、多警联动、妥善处置。对各类非紧急诉求,一网受理、跟踪督办、限时办结。

二、开通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涉及国计民生物资、生产资料的车辆和疫情防控所需的人员及物资运输、指挥调度等车辆,按照相关要求,以最快速度直接办理专用通行证。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通行证管理制度,对持《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的车辆免检放行,对其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运输车辆经核实后快速放行,每个高速公路上下站口至少预留1个紧急通道。

三、保障重点车辆顺畅通行。疫情期间,持有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不受禁行限行限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教育。对重点建设项目车辆、复工复产企业物流车辆、班车以及特种车辆,做好重点保障,确保顺畅通行。

四、建立返泰复工人员快速核查通道。全力配合卫健、交通等部门,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重要部位,增派核查警力,优化快检流程,快速做好人员登记、体温检测等工作,确保返泰复工人员进得来。

五、全面加大“不接触”业务办理力度。依托“两微一端”,优化简化车驾管、出入境、户籍等网上服务流程,提升线上预约服务功能,做到“人员不见面、审批不停断、服务不降质”。积极推行电子证照、交通违法查询缴费、补换驾驶证、核发临时号牌、身份证进度查询等业务“网上办、掌上办”。

六、建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制度。对有急、难需求的复工企业和相关员工,可由企业直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车管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为企业和员工提供部分车驾管、户政、出入境、证明出具等上门办、即时办服务。

七、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在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的户籍等相关业务,实行“容缺受理审批”制度,即先将公安部所规定申请材料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予以受理审批,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相关纸质材料。

八、优化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依托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及“山东微警务”“泰安警方”公众号,鼓励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网上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推广全程网办服务。因疫情中断居住的,放宽连续居住时限,方便居住证办理。

九、强化外籍人员居留工作。对在泰外国人做到“新增的知来源、减少的知去向、一直居住在泰的知轨迹、知身体状况”。对因疫情防控导致逾期停留的外国人,不予处罚。确需办理证件或需要加急的,及时提供便利服务。

十、强化返工人员动态排摸随访。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治理,及时掌握返岗职工底数情况,会同工信、卫健等部门指导复工企业提前做好返工人员排摸登记工作,核实员工的户籍、住所等信息,完整掌握员工外出、返回情况,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十一、搭建复工人员租房便捷渠道。对续租或新租住房的企业员工,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人员身份信息、近期(14天内)流行病学史(湖北等重点地区旅行史、生活史、接触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督促指导社区(村)统一出具证明、落实早晚监测,为员工第一时间租住提供条件。

十二、及时提供复工企业网络安全便捷服务。开通网络安全管理业务咨询电话(8275215),对有紧急需求的复工企业及员工,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业务上门办或加急办服务,协调网络安全厂商开展远程网络安全检测,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十三、指导企业落实疫情管控主体责任。指导复工企业主动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来自重点地区员工医学隔离观察等工作。对发现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做到先行隔离防扩散并及时报告。指导复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主体管理责任,认真登记返岗职工基本信息并及时将基本信息报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面加强经济风险预警。充分发挥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经侦预警防范热线电话(6114444)作用,超前预警研判针对企业的诈骗信息,加强与重点企业双向直通联系,及时预警涉企风险,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等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十五、开展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坚持属地属责、警种协同,对企业周边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妥善化解各类涉企矛盾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企业涉稳风险排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案事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疫情防控漏洞,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十六、从严从快打击涉企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影响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欺行霸市、恶意竞标、强揽工程、高利放贷、套路贷等扰乱企业正常经营以及威胁企业家、企业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手套、卫生消毒用品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各类侵犯企业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上述措施自2020年2月16日起实施,止于疫情防控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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