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泰安市公安局
机 动 车 登 记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5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8
(八)办理时限………………………………………………13
(九)收费标准………………………………………………15
(十)咨询服务………………………………………………1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16
(二)受理……………………………………………………17
(三)审查与决定……………………………………………18
(四)获取办理结果…………………………………………18
(五)流程图…………………………………………………19
三、法律救济…………………………………………………19
(一)投诉……………………………………………………19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
四、表单填写…………………………………………………20
五、有关说明…………………………………………………20
附件………………………………………………………22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编码:
(二)实施机构: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泰安市行政辖区的除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2.岱岳区大队、高新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办理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办理本辖区内摩托车登记业务。
3.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以及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三)申请主体:在泰安市行政区域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2.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安市岱岳区高铁站北邻)
3.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安高新区交运汽车园)
4.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公安干校园内)
5.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新泰市新安路中段)
6.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肥城市泰临路)
7.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宁阳县七贤路北首)
8.东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东平县西山路四海城北首)
(五)办理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3.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a)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机动车符合泰安市机动车排放标准;
2.机动车符合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属于泰安行政辖区。
b)不予批准的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七)申请材料
a)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原件)
7.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办理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9.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b)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更换后的合格证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原件)
6.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或者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提交机动车号牌。
7.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8. 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提交机动车号牌。
C)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 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或者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提交机动车号牌。
8.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9.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d)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2.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号牌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的,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第1-3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八)办理时限
a)注册登记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b)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转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3个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c)转移登记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3个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d)抵押登记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e)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九)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反光号牌 | 汽车 | 元/副 | 100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 |
挂车 | 元/面 | 50 | ||||
三轮汽车 | 元/副 | 40 | ||||
低速货车 | ||||||
摩托车 | 元/副 | 70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元/张 | 5 | ||||
证书工本费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5 | 1、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0 |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 |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元/辆、次 | 70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十)咨询服务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县级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置业务导办咨询台,值日警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2. 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新泰市新安路中段)
3.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肥城市泰临路)
4.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宁阳县七贤路北首)
5.东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东平县西山路四海城北首)
电话咨询号码:0538-5555900
网上咨询: 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上车管所:http:// 60.213.185.51:9080/wscgs/home.jsp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机动车所有人根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向所属辖区或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资料: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联系电话:0538-8284520
2.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高铁站北邻
联系电话:0538-8567298
3.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泰安高新区交运汽车园
联系电话:0538-6628189
4.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公安干校园内
联系电话:0538-8287820
5.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新泰市新安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8-7100568
6.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肥城市泰临路
联系电话:0538-3259219
7.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宁阳县七贤路北首
联系电话:0538-6343579
8.东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东平县西山路四海城北首
联系电话:0538-2833176
(二)受理
拟在本市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所属辖区或者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与决定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四)获取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或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机动车号牌。属于转出泰安市行政辖区的,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号牌无法当场核发的,提供两种领取方法:
1、在城区登记的,申请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泰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取牌处(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村南)或泰安市高新区交通管理服务站取牌处(泰安交运汽车园龙潭路南首)领取;在县级登记的,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办理登记车管所的发牌窗口领取。
2、邮政服务领取,申请人到业务大厅邮政快递窗口办理邮政快递号牌手续,3个工作日内送达,凭《邮政快递详情单》(用户联) 领取,快递费用自理。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投诉受理: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负责对车管所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话:8284513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538-8284517
信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邮编:2710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公安厅,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联系电话:0531---85123260
(2)泰安市人民政府,地址: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联系电话:6991055
3. 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泰山区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见附件2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见附件3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见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有。如有与相关法律条款相违背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法律条款未规定或明确事宜,以此服务指南为准。本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