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服务指南
泰安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服务指南
目 录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业务手册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编码:
(二)实施机构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泰安市行政辖区的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外的驾驶证业务。
2.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高新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办理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办理本辖区内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3. 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县四县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三)申请主体
在泰安市行政辖区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
(四)受理地点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2.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安市岱岳区高铁站北邻)
3.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安高新区交运汽车园)
4.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公安干校园内)
5.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新泰市新安路中段)
6.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肥城市泰临路)
7.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宁阳县七贤路北首)
8.东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东平县西山路四海城北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六)办理条件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
①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④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⑤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⑥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②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③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④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⑤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⑥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②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④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⑤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⑦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⑧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3)申请准驾车型条件:
A、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①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B、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①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b、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c、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②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4)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住所条件
①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②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③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④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⑤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驾校培训的,《培训记录》(原件)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属于驾校培训的,《培训记录》(原件)
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部队驾驶技术档案》(原件)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境外非中文机动车驾驶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原件)
5.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驾驶证(原件)
6.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证(原件)
7、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换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驾驶证(原件)
8、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申请补证,应当向车管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原件)
(八)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②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②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③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2.办理时限
(1)申领驾驶证: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③《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第五条“.......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换证时限:1个工作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3)补证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九)收费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收费标准:10元/证。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收费依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53号)
收费标准:
(1)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700元;
(2)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400元。
(3)复试、补考费
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违法记分满规定分值12分重新考试的、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及因其他原因需参加复试、补考的: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20元;
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2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60元收取;
③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8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80元收取。
(十)咨询服务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县级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置业务导办咨询台,值日警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2. 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新泰市新安路中段)
3.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肥城市泰临路)
4.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宁阳县七贤路北首)
5.东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东平县西山路四海城北首)
电话咨询号码:0538-5555900
网上咨询: 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上车管所:http:// 60.213.185.51:9080/wscgs/home.jsp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申请人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向所属辖区车辆管理所或交通管理服务站提交资料:
1.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南村
联系电话:0538-8284520
2.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高铁站北邻
联系电话:0538-8567298
3.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泰安高新区交运汽车园
联系电话:0538-6628189
4.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公安干校园内
联系电话:0538-8287820
5.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新泰市新安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8-7100568
6.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肥城市泰临路
联系电话:0538-3259219
7.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宁阳县七贤路北首
联系电话:0538-6343579
8.东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地址:东平县西山路四海城北首
联系电话:0538-2833176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与决定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三)获取审批
1.获取方式
窗口领取或由邮政服务领取,申请人到业务大厅邮政快递窗口办理邮政快递驾驶证手续,3个工作日内送达,凭《邮政快递详情单》(用户联) 领取,快递费用自理。
2.决定书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本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四)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投诉受理: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负责对车管所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话: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538-8284517
信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邮编:2710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公安厅,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联系电话:0531---85123260
(2)泰安市人民政府,地址: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联系电话:6991055
3. 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泰山区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见附件2
2.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
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1. 驾驶证业务流程图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附件1
驾驶证业务流程示意图
是
否
是
否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