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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 构建和谐社区

发布时间: 2020-04-29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饲养宠物犬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2019年,养犬管理立法列入我市立法调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经过调研考察、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环节,形成《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办法》的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中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的提高我市的文明程度,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办法》共6章3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分区管理制度。《办法》将适用范围设定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结合社会治理能力和管理实际的需要,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为了加强狂犬病的预防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养犬实行免疫制度,并明确了犬只接受免疫的时限要求。四是明确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办法》规定了养犬和携犬出户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犬只禁入区域,同时为照顾盲人、残疾人、病患者,规定了例外情形;规定了放弃养犬、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置措施;并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对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也作了具体规定。五是明确犬只收容和领养。《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养犬管理需要设立或者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并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收养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被收容犬只的领回和领养的相关要求。六是明确养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办法》坚持宽严适度原则,对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养犬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对未免疫、未登记、饲养销售烈性犬、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未佩戴犬牌、未按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及在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属地管理、公安主管、部门联动、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饲养烈性犬、养犬未登记、携犬进入禁入区域以及遛犬未佩戴犬牌的违法养犬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携犬外出未按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以及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违法养犬行为;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违法养犬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烈性犬等违法经营活动。

据悉,为确保《办法》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先期做了大量筹备工作。推行犬只信息化登记管理模式。市公安局建设了全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网上申请、审批、发证等智能化管理。该系统具有职能部门共享共用、网上自助办理、流程闭环管理等特点,能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布设“一站式”服务点。根据《办法》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选定宠物医院作为 “一站式”服务点,将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公布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名录。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联合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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