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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服 务 指 南

发布时间: 2020-04-3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泰安市公安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2

(四)受理地点………………………………………………2

(五)办理依据………………………………………………2

)申请条件………………………………………………2

七)申请方式……………………………………………3

八)申请材料……………………………………………4

)办理时限………………………………………………6

(十)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7

(一)申请…………………………………………………… 7

1.提交方式…………………………………………………… 7

2.获取证件编号和凭证……………………………………… 7

(二)受理…………………………………………………… 8

1.材料补正…………………………………………………… 8

 


2.受理(不予受理)…………………………………………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9

三、救济途径…………………………………………………9

一)投诉……………………………………………………9

1.投诉事项……………………………………………………9

2.投诉受理 …………………...………………………………9

3.投诉处理……………………………………………………9

4.投诉渠道……………………………………………………10

5.投诉时限……………………………………………………1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1

1.行政复议事项………………………………………………11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11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11

四、表单填写…………………………………………………11

申请表示范文本…………………………………………….. 11

五、有关说明…………………………………………………11

附件1……………………………………………………………1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编码:

(二)实施机构: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1.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往来台湾,由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4.在我省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5.在我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住地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6.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内非户籍地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申请主体:须持用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入台湾地区的大陆居民

(四)受理地点: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大厅

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2.《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款。

3.《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

)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单独申请签注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台湾旅游;

2.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

3.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4.应邀赴台:经国务院台办或国务院台办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5.商务: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商务活动、会议、考察、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6.学习:在教育部批准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教育部批准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赴台就学。

7.乘务: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

8.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

大陆居民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的;

3.证件损毁、遗失的。

(七)申请方式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旅游团领队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由其所在的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

(八)申请材料

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支队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台湾旅游的,还需交验由旅行社出具的赴台旅游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旅游团领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一年多次团队签注的,还需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

6.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还需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对被探望人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大陆机构、企业派驻台湾地区人员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赴台立项批复”复印件。

9.赴台定居的,还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10.赴台学习的,还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还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部门“赴台批件”原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部门确认的复印件。

12.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还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13.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14.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15.在我省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6个月(含)以上证明(包括居住证等)。

16.在我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6个月(含)以上证明(包括居住证等)。

17.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内非户籍地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居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等);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18.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丢失补发的,还应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损毁补发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申请换发的,还应交验原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首次、换发及补发申请15个工作日;再次签注申请10个工作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项:“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承诺时限:首次、换发及补发申请10个工作日;再次签注申请7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80/证

2.一次签注                       15元/件

3.多次签注                       80元/件

4.加注                                                  20元/件

(十)咨询服务

泰安市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待大厅窗口设立咨询岗、咨询电话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143号)。

咨询电话:0538—827526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向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厅提交申请。地址: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143号)。咨询电话:0538—8275264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窗口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材料接收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不予受理)

经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申请证件名称、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是否加急、收费类别、收费金额、证件领取方式、受理日期、受理民警、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电话、备注、办证时限、进度查询方式等。申请人领取回执单方式为在窗口即时领取。

(三)办理进程查询

办证查询:0538-8275262

获取审批决定书

1、单独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省公安厅自取或由省公安厅邮寄送达。

2、对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取或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邮寄送达。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公安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公安局监督电话: 0538-8251890

市政府法制办监督电话:0538-6991050

5.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泰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联系电话:0538-6991050。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邮政编码:271001

四、表单填写

申请表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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