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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的热点回应

发布时间: 2020-07-15

当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因借助互联网跨地域性、快捷性特点,在犯罪之初和犯罪之后的维权就有力快速、从众、有组织性和长久性特点,借助网络工具能够快速传播案件信息甚至是网络谣言,短时间内汇聚大量人力来将矛头指向党委政府,当前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网络舆论引导缺乏应对机制和前瞻性,无法从源头上做好舆论引导,这就带来很多问题。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投资人舆情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面广,涉案资金额大、投资群体多、追赃挽损难,投资人网上串联频繁,不断通过串联集访对党委政府制造舆论压力,当前本地网络投资不稳定群体较多,损害当地政治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群体网络舆情特点。1、广泛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跨地域性导致投资群体利用便捷的网络来表达诉求,虽然现实联系少,但借助网络扩音器的作用随意发布言论,出现负面消息更易于被接受、正面消息更容易被淹没的现象出现,一地发声、快速传播、多地联动的态势。2、快速性。随着某一案件的资金链断裂和案件爆发,线下投资人会利用投资QQ群、微信群等社交APP传播,随后呈现剧烈膨胀之势,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同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社会影响程度深,多到本地党委政府或案发地进行上访,不稳定因素集聚。3、激进性。由于涉众型案件侦办时间长、挽损率低,投资人很容易将矛头指向办案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在网上散布不当言论,甚至别有用心者搜集领导视察、许可文件等图文资料进行矛头引领,激化矛盾,有的甚至借助敏感时间节点进行非理性维权,借助国家重大活动,煽动集访,维稳牵制住公安机关大量精力。   

(二)涉众型投资人网络舆情动向。矛盾指向党委政府的监督责任。很多全国性涉众投资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声讨党委政府不理想监管责任,甚至指责政府或官媒不当宣传、助纣为虐。出现质疑政权倾向。有的网络文章将投资受损同经济体制甚至是政治制度相联系,想要引发公众对政府和体制的不满,有的甚至受控于国外势力,将投资问题转变为政治问题。   

二、经侦部门在网络舆论引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敏感,缺乏预见性。当前公安机关已经注重正面舆论引导,树立正面形象,但是经侦部门对涉众型经济案件的网络舆情引导却做的不够,对涉众群体网络舆情风险预估不足,更缺少研判和应对策略,甚至用传统管理和宣传思路处置,缺乏积极沟通态度,不愿、不敢接触网络媒体,造成被动态势。   

(二)缺乏应对机制。由于经侦队伍人手缺乏,网络舆情队伍不健全,缺少专门应对舆情的人员,各业务部门只依托单位政工开展正面宣传,出现问题时应对方式少,工作被动。缺乏有效应对机制,主动介入意识差,不能及时公布真实信息、表明立场,面对舆情时能够灵活应对,避免出现事中少应对、事后无处理的现象出现。   

(三)缺乏规范性,没有源头控制。执法不规范,经侦部门可能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介入经济纠纷,或者违法立案侦查,都会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在涉众型经济案件办理中,存在介入时机不准、案件定性有误等问题,均可能存在舆情风险。特别是在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前期实质性内幕掌握少,没有收集、报送、研判的基础资料,对舆论情势预估不足。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舆论引导及风险防范对策   

在历经多起影响力较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之后,公安经侦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在信息化社会中享有话语权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网络主体的参与责任,提高主动性和积极性,尤其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事先预防、引导舆情,做好源头控制,切实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促进网络和谐环境。   

(一)秉承规范执法,做好源头管控。要进一步增强经侦民警形象管理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提高执法规范化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活动的人性化和艺术性,从而赢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同。要依法依时办理案件。在案件办理中,要综合考量嫌疑人的主观要件、资金去向、资金空缺及维稳问题,对于吸收的资金用于合法正常经营,能够及时清退的单位,可由党委政府牵头,由公安联合工商、金融部门采取约谈、清退等措施,降低或化解风险,要把握介入时机、形成处置合力,以防出现因案件久拖不决而造成群众不稳定情绪。做好案件信息管理,对案件相关文书资料、案发现场、涉案人员、图文影像资料、上级下文通知等要严格管理,避免泄露。   

(二)组建专业队伍,夯实引导能力基础。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构建全体经侦民警皆为新媒体队伍,确保准确发声,培养大家懂网络语言、会与网民沟通的队伍,并利用新媒体打造队伍形象,通过网络载体积极发布各类信息,引导舆论风向。强化信息通报力度,不定期参加公安舆情引导宣传,学习经典案例做法,总结自身经验和不足,并向官方媒体取经,学习应对策略。   

(三)掌握主动权,抓好信息公布的关键。案件侦办过程中,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扩大正面声音的影响度,特别是本地发生重大案件时,要争取主动、争取时间,掌握案件信息发布主动权,牢固把控舆情主导权,防止舆论走偏。对网络谣言和不实消息,不能避而不见,应当积极回应,通过与传谣一方交涉,要求删除,同时要求微博、微信平台承担应有责任,及时辟谣,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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