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养犬登记 二、设定依据: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三、申请条件: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四、办理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单位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二)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 (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 (四)犬只免疫证。 五、办理地点:经公安机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设立的“泰安市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 六、办理机构:县(区)级公安机关 七、收费标准:初次登记收费350元/只,以后每年签注收费150元/只,补办电子犬牌100元/个(电子犬牌),补办养犬登记证5元/个,补植电子标识40元/个(含注射费)。 八、办理时间:养犬市民进行养犬登记网上申请后,公安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 九、联系电话:0538-82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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