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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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2.《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公安部公治〔2010〕592号)“为不影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正常的燃放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防止产生监管真空,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含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级以下(含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人员、作业单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四、办理材料: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1式1份,纸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的材料(1式1份,纸质);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检测合格证明(1式1份,纸质);

4.燃放作业方案(1式1份,纸质);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1式1份,纸质);

五、办理地点: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

六、办理机构: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0538-85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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