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机关户政“1+6”服务管理
工作指南(试行)
目 录
七、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8
第一章 立户
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且经常居住、成员间以近亲属关系维系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申请设立家庭户;法人、非法人组织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申请设立集体户。家庭户户主一般应由家庭负责人或其他成年人担任。一般情况下,同一地址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一、城镇地区设立家庭户
在城镇地区设立家庭户的,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交以下材料到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模板5)(限房屋承租人或使用权人申请立户的)。
二、农村地区设立家庭户
在农村地区设立家庭户的,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材料;
注:1.无法提交第2项证件材料的,可以凭村(居)委会或者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材料、实际居住证据材料办理。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2.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或者财产分割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另立一户,并提交婚姻关系变化证件材料或者财产分割证据材料。
三、集体户设立
设立集体户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到单位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4.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信函文书以及协管人员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
注:1.单位集体户用于登记在就业地无直系血亲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成员户口,部队集体户用于登记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用于登记学校录取的学生户口;
2.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实际存在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暂时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上述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社区集体户下可单独设立家庭户。
第二章 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县域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
四、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母家庭户落户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时向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注:1.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的,还需要提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模板5);
2.新生儿落集体户的,还需要集体户单位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
3.新生儿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应当由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模板2)。
五、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一)非婚生子女随母亲办理出生登记,其母亲应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非婚生育说明。
(二)非婚生子女随父亲办理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注: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应以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能否提供父母双方血缘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和与其相互印证的《结婚证》作为判定依据。只要在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时能提供《结婚证》并印证上述关系,即使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在母亲怀孕期间或新生儿出生后取得,也应当按照婚生子女户口政策办理。
六、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本人出生在国(境)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居住并申报出生登记的,其父、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的译本;
4.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可提供外国护照);
5.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模板5)。
七、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的,新生儿可以随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其父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新生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拟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关系的亲属关系材料;
6.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的,需提交双方现役军人证件;
7.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交双方学生证件;
8.父母双方属华侨的,需提交双方国外定居证件、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模板5)、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注:1.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
2.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八、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的,抚养人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九、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属现役军人或女方为士官的,所生子女可以在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其父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部队驻地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落户部队集体户的,提交部队同意落户介绍信;
6.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第三章 收养登记
十、公民收养登记
(一)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注:办理收养登记前,收养人夫妻离婚的,需要提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
(二)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履行DNA信息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排除亲缘关系的,配合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将其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对经动员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移送的,应当按照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要求,完善以下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如已办理抚养公证的,可以非亲属关系落到抚养人家庭户上。
1.抚养人身份证;
2.抚养人户口簿;
3.无户口人员落户公示(模板11);
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抚养人书面申请;
2.村居(单位)指定监护人材料;
3.抚养人、见证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
4.全国打拐失踪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5.抚养人向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6.派出所调查报告。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收养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2.集体户口簿;
3.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4.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5.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6.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第四章 恢复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申报过程中,应当先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原户口注销信息,发现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护照或者旅行证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原户口登记信息恢复户口,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一致是经过依法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登记,并如实记载。对于申请恢复登记的,未查询到原户口注销记录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证明,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按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十二、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士官、义务兵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或按政策异地安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
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1.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2.有近亲属投靠的,需提交被投靠方户口簿、同意落户声明(模板5);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关于放宽易地安置限制规定,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公安部门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予以落户。
十三、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注:转改人员落户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9】72号文办理。
十四、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十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十六、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退兵或开除军籍的,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能核查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十七、回国定居落户
(一)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2)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二)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八、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应当向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十九、误销恢复户口
(一)因各种原因被错误注销户口的,当事人或派出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档案材料。
(二)公民因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被注销户口,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留存以下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
2.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原户口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报;
3.查处地公安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十、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因持有的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迁入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注: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十一、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一)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应当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
2.释放证明。
(二)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二十二、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2.集体户口簿;
3.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注: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置公示(模板11),户口补录后,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存疑人员。
二十三、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因长期外出或婚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完善以下材料,确认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补录。一般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无户口人员落户公示(模板11);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注:(一)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监护机构)书面申请;
2.村居(单位)情况说明;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
4.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结果(限成年无户口人员);
5.全国打拐失踪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6.派出所调查报告。
(二)注销地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商一致的,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按以上程序办理户口恢复登记。
(三)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原籍无法查清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登记,派出所调查报告增加外国人非法入境情况核查。
第五章 注销户口
二十四、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注:(一)如具有以下情形的:
1.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申办义务人可以提交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或《殡葬证》《骨灰存放证》《火化证》任一证明原件;
2.公民在国外死亡的,应当提交国外死亡医学证明材料,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件;
3.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4.对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无法提供死者居民身份证的,申办义务人提供情况说明(写明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因);
6.死者系该户户主的,申办义务人还应提供明确新户主及户内成年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说明;
7.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不再注销户口。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公民注销户口告知单》(模板10)或公示(模板11);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户口注销告知单(公示)、和村居(单位)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或民政、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二十五、参军入伍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公民在入伍(学)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居民户口簿;
3.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注:应征入伍后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应当向其本人、父母、户主或者村(居)委会发放《公民注销户口告知单》(模板10)或公示(模板11);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户口注销告知单(公示)和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者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等材料注销户口。
二十六、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住在国(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4.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注:(一)如具有以下情形的:
1.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供住在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件;
2.定居国外的,提供能够证明其获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的相关证明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件;
3.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应提供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
4.外国人在国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办理护照后,持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申报。
(二)公安派出所发现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其本人、父母、户主或者村(居)委会发放《公民注销户口告知单》(模板10)或公示(模板11);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户口注销告知单(公示)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意见材料注销户口。
二十七、重复(虚假)户口注销
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留存以下材料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并依据申请为其出具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户籍档案;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注:(一)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告知保留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单位后,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二)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同时,将虚假户口情况通报原办案部门;保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
(三)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被查实依法注销户口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通报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恢复户口。
第六章 户口迁入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灭失的地址、不存在房屋的地址、房屋权属不明晰的地址或者暂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不受理户口迁入。对人户不一致的,可暂不受理户口迁入,建议申请人到房屋产权所属地派出所申报。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不再开具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十八、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
2.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
二十九、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父母将户口迁移至成年子女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三十、子女投靠父母
子女将户口迁移至父母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
1.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在农村地区居住父母的,需要提交未婚声明(模板5);投靠在城镇地区居住父母的,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3.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一方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随非抚养方户口迁移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迁移落户的书面声明(模板5);
4.夫妻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的,需提交另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的有关证据材料。
三十一、投靠其他亲属的
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5.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三十二、收(寄)养迁移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被收(寄)养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三十三、居住落户
在我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合法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注:1.对于房屋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共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可允许一方产权人申请迁入。需提供协商一致声明书(模板5);
2.子女随迁到城镇地区的,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三十四、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地区
对在农村地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4.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
注: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2项材料的,可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据材料。
三十五、租房落户
因租赁房屋迁入我市城镇城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租房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模板5)(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注:无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可凭以下材料替代。租住个人合法产权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人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三十六、灵活就业迁入
对已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城镇稳定居住生活满半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所在社区。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参加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3.社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地址情况说明;
4.缴纳满半年以上水(电、暖、气)费单据。
三十七、招工迁入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十八、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
对在泰安市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人员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城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纳税发票或完税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三十九、高层次人才落户
对符合泰安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转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籍、回国定居及省内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国(境)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申请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5.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二)引进的回国华侨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华侨回国定居证;
4.申请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三)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市级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4.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四)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或期满出站(基地)后留泰(来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模板17);
3.期满留(来)泰工作的,需提供入职工作证明。
注:1.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服务泰安经济社会发展,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四类人才,及其他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各类人才,经市人才办认定后,并取得“泰山人才金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健全人才落户服务绿色通道制度。按照市人才办打造人才服务联盟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全力营造优质温馨的服务环境,为高层次人才落户泰安开通绿色通道,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贴心办”。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服务大厅设立人才服务专窗,安排人才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落户提供便捷化、规范化、亲情化服务。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十、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入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考录和调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聘)用通知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注:(一)大型国有企业等内部工作调动的,可凭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二)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严格按照泰安市组织部、人社局、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登记办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不再要求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提交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登记申报表》(模板17)及相关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驻地在泰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编外人员)。
四十一、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四十二、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入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接收证明。
四十三、大中专学校招生迁入
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录取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年度,由学校向驻地派出所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注:省内生源持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省外生源持户口迁移证。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办理。
四十四、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迁入
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限省外迁入的)、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身份证(限省内迁入的);
3.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注:1.退学、被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的,拟落户地证件材料指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没体现亲属关系且派出所无法核实的,需再提交亲属关系材料;
四十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落户
普通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或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籍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限省外院校毕业生);
5.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注:(一)普通大中专学校非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要求提供就业报到证,但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劳动(聘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录(聘)用通知书;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籍落户的,拟落户地证件材料指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体现亲属关系且派出所无法核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三)就业报到证包括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
(四)就业报到证报到单位填写到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般为未落实就业单位;
(五)申请回原籍落户其他情形:
1.就读期间出国(境)就业就学以及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需提供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2.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还需提供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材料。
第七章 户口迁出
四十六、持准迁证迁出
市内户口迁往省外,申请人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准予迁入证明。
四十七、大中专学生招生迁出
我市生源被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录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十八、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出
省外生源毕业生,录取时户口迁入我省院校的,毕业后到省外就业或回原籍的;省内生源毕业生,到省外就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十九、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迁出
省外生源大中专学生,录取时将户口迁入我省院校的,因退学、开除学籍回省外原籍落户的;或因转学到省外院校就读迁移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五十、省内户口迁出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登记备案制,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通过网上发电子准迁,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后,直接做网上迁出,不再开具纸质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
第八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五十一、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一)公民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核查无不予变更情形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在父姓、母姓之间选择变更的,应当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据材料)、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模板5,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应当提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模板5,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3.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如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氏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模板5,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含姓氏、名字)变更,公安机关对不予办理情形实行告知承诺(模板3):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及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人员(不含退出人员)。
注:1.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不予受理情形,或者发现公民以欺骗手段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2.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提供虚假协商同意声明,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按照规定,我国公民姓名除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4.对于在校学生申请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学校同意变更声明(模板5)。
五十二、变更名字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1.亲生父母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亲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模板5);
3.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据材料。
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模板5)。
(二)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核查不具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情形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五十三、增加曾用名
公民在申请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被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的“曾用名”项目,以及在以后户口迁移时登记在户口迁移证上的“别名”项目中。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因历史原因没有在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栏中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增加曾用名。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登记、记载、使用过曾用名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注: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五十四、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市级公安机关发出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函后,由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居民户口簿;
注:派出所受理此类业务时,应先咨询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是否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函;经确认后,方可受理上报。
五十五、其他人员更正出生日期
(一)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公民出生日期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信息登记。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4.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注:派出所应当对公民出生日期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并形成调查报告,一并存档。
五十六、变更更正民族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新增人口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符合《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情形的,公民可以按程序向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后,本人或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2.居民户口簿;
3.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注:公民民族成份在户口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五十七、变更更正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公民性别在户口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五十八、变更更正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学历、籍贯等
公民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学历等发生变化,申报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注: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1.变更更正婚姻状况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及公正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等;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及由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的译本,特殊情况的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2.变更更正学历的,提供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学历证书或相关证据材料;
3.变更更正服务处所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劳动(聘用)合同、交缴纳社保证据材料等;
4.更正籍贯的,应当依据本人出生时祖父的经常居住地确定,提供本人祖父户籍登记地址证据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五十九、户主变更及家庭关系调整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担任。上述人员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其书面指定户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一)家庭户户主变更及家庭成员关系调整的,应当由户主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二)原户主因死亡、迁出等原因注销户口,应由家庭户内所有成年人协商一致选出新户主,并提供以下材料办理:
1.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户内所有成年人协商一致声明(模板5)。
注:(一)原户主因死亡、迁出等原因注销户口,新户主选定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房屋产权关系暂时确定一名户主。户主暂时无法明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外)孙子女长幼顺序暂时确定户主;
(二)除下列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户主:
1.现役军人子女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的;
2.原户主户口注销且户内无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原户主迁出,同户子女不符合随迁条件的。
(三)变更户主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九章 户口证件换补领
六十、补领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当一致。
(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需重新补发的,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户主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遗失声明(模板5)。
(二)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户内其他成年人办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2.户口簿遗失声明(模板5);
3.户主书面委托书(模板1)。
注:1.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
2.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家庭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公安机关说服教育无效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下发《告知书》(模板4),并凭该家庭成员书面申请,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相关情况。
六十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泰安市户籍人员首次申领必须到户口所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实行全市通办,可到就近派出所申请;临时身份证实行全市通办,现场制发。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1.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2.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持个人申请和原居民身份证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请。到期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
3.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持个人申请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挂失。收取工本费40元;
4.公民申请办理临时身份,应当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就近派出所申请。收取工本费10元。
(二)泰安市外户籍人员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由派出所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当场办理。
对暂无办理居住登记的,实行告知承诺(模板7)。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本人符合就读、居住、就业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不再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当场办理。
对首次申领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以及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六十二、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全省公安机关简政放权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三十条》之二十八规定:实行边境通行证异地申领,年满16周岁公民持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符合申办条件的,随到随办;企事业单位一次申请办理10人以上的,2个工作日办结。
(一)公民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查无不予受理情形的,材料齐全,当场办理;企事业单位一次申请办理10人以上的,2个工作日办结: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限企事业单位申请的);
3.3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对不予受理情形实行告知承诺(模板3):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六十三、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提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地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并现场采集照片和指纹及相关信息。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一)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户政服务大厅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相关材料或台港澳办出具的证明;
3.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限未满十六周岁申领的)。
(二)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六十四、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一)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专用APP、山东“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http://sdmsjw.gov.cn)等登录“山东省居住登记平台”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监护人代为申报。房屋出租人应配合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的登记,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公民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反馈审核结果。需要开具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6个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核查无误,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二)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到其他县(市、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是指: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居住在租住房屋(或公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合同)、出租房屋房主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3.居住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统一代办的,需提供登记人员花名册,签订《用工、外来、务工单位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单位户口协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4.居住在亲属、朋友家中的,需提供房主的租住情况说明、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5.大中专学生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学籍证明或其他在校就读证据材料。
注:1.对“居住半年以上”的理解,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据(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2.公民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时,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
3.居住证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第十章 户籍证明出具
根据公安部及有关部委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2.注销户口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其中涉及户口业务事项:
六十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户口迁移,《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模板15);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本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十六、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错号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本人按规定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并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公民因办理相关社会事务,需要再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本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十七、注销户口证明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模板15);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本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十八、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模板15);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本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十九、临时身份证明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模板16)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有效期15天。
1.公民因急需办理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需要办理的,到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旅馆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
2.公民因参加考试需要办理的,到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
3.公民为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七十、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在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面,要严格遵循“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一律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模板14),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
第十一章 人口信息和户籍档案查询
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知悉或者查询得到的人口信息和户口登记资料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人口信息和户口登记资料应当妥善保存,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查阅。属于个人隐私的人口信息和户口登记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予对外提供或泄露。
七十一、新生儿出生落户同名人数查询
公民因为新出生婴生取名需要,需要查询与拟取名同名人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十二、律师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根据申请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模板13),加盖户口专用章。
1.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2.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模板12)。
(二)查询及结果出具:
1.查询省内户籍人口信息,登录省级人口信息库,通过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为其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查询外省户籍人口信息,应当登录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通过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为其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3.因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年龄等不详,通过模糊查询仍无结果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对查询流动人口信息的,各地可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并经调查核实后出具。
注: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七十三、公民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公民因办理公证、民事诉讼等原因,需要查询本人或者已经去世的其他近亲属户口登记历史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且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办理;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十四、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公民户籍登记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申请。手续齐全,且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办理;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工作指南》中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在户籍服务窗口对部分业务实行“委托代办”“委托代领”“邮寄到家”“绿色通道”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本《工作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效身份证件:指具有法定效力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
近亲属: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材料,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司法文书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鉴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以及记载并能够准确体现近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在城镇居住的,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材料;合法租赁房屋的,指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无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可凭以下材料替代: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人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大中专学校:指经批准列入国家和省招生计划且具有学历或技工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时,按照规定需要提供该项材料,但申请人无法或未携带,经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相关事项后,公安机关不再索要该项材料,并予以办理。在投靠类迁移中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事项、办理姓名变更、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不予受理情形、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及居民户口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