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编号:3709000101113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
业 务 手 册
泰安市公安局发布
2018年10月
目 录
[一]一般事项程序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事项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
办理项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
编码:3709000101113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四)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往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写申请表;(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五)审批条件
(六)审查材料
2.电子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可由受理机关现场免费拍摄电子照片);
3.有效台湾地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4.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5.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
①申请人父母台胞证;
②本人出生证明。
(七)审批证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八)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九)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否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200元∕本;补发:500元∕本。
(十一)审批咨询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一)收件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环山路226号) 电话:0538-8275264 1236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批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事由、不批准原因。
(三)审查
资料审查
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承办人员的审查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领导进行审批,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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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流程图
(七)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业务办结后由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三、投诉举报
(一)投诉受理: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投诉,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二)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四)投诉渠道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电话:0538-8275220。
信箱: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邮编:27100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见附件2
附件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流程图
附件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照片 大小:40X30mm | ||||||||||||||||||||||
出生日期(公 历)
| 出生地 | |||||||||||||||||||||||
台湾相关材 料 | 身份证号码: | |||||||||||||||||||||||
住 所: | ||||||||||||||||||||||||
申请类别 | 五年多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个月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申请情形 | □首次申领 □补发 换发 □失效重新申领 | |||||||||||||||||||||||
申请事由 | 旅游 □探亲 □投资 □就业 □就学 □交流 □寄养儿童 □其他 | |||||||||||||||||||||||
本人大陆联系方式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紧急情况联 络 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取证 方式 | 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 |||||||||||||||||||||||
□邮寄送达 | 邮寄地址: 邮 编: | |||||||||||||||||||||||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或委托人信息及意见 |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监护人 □被委托人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申请人声明 我保证所提交、填报的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监护人/被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不签名,签名应当字迹工整,横向书写。 |
受理、审批机关意见 | |
受
理
意
见 |
已核对申请人相关证明原件,同意受理。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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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同意
□不同意 (理由: )
□退回补充材料 (材料名称: )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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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