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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泰安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5-31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泰安市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泰安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职责清单。

局党委班子成员及局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党委书记、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为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掌握公安机关负责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动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市公安局其他局领导干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制定实施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局党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理论学习。

3.组织制定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4.建立完善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所需工作经费到位。

5.根据“三定”方案要求,将市公安局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局直部门,并负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6.定期组织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7.组织、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8.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无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9.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在年度述职中,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述职内容。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党委副书记、政委安全生产职责

1.为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掌握公安机关负责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动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市公安局其他局领导干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制定实施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局党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理论学习。

3.组织制定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4.建立完善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所需工作经费到位。

5.根据“三定”方案要求,将市公安局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局直部门,并负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6.定期组织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7.组织、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8.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无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9.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在年度述职中,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述职内容。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其他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负领导责任,共同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协助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领域的贯彻落实。

3.将分管工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贯彻落实情况;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5.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6.依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指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7.在年度考核中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一)分管指挥中心局领导的职责

抓好安全事故的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完成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分管治安支队局领导的职责

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责任领导。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4.指导、协调、监督县级公安机关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6.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8.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9.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监督指导级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10.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完成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分管交警支队局领导的职责

是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的责任领导。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道路交通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4.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5.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6.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做好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负责全市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9.完成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局领导的职责

是高速公路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领导。

1.负责高速公路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监督检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4.承担高速公路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负责全市高速公路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6.完成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五)分管专项办工作领导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局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2.调度各警种单位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牵头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文件、材料撰写、审核、报送工作。

4.完成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要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能发生变动时,对应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也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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