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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泰安市公安局2021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5-31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泰安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及相关文件要求,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坚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升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公开的形式及要求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

(四)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向社会公开;

(五)通过听证座谈、民意调查、咨询协商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便于社会知晓的形式。

三、公开内容及责任分工

1.推进决策预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方案拟定部门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2.推进会议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原则上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3.推进执行公开。对重点工作任务的实施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监督方式等执行情况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4.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相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治安支队、经侦支队、刑侦支队、交警支队、反恐支队、国保支队、禁毒支队、食药环侦支队

5.公开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责任单位:法制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经侦支队、食药环侦支队)

6.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要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7.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回应实效。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做好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积极运用电视问政、网络问政、新闻发布、座谈访谈、政策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多方位解读,提升政府公信力,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8.创新公众参与模式。聚焦重要民生事项,畅通公众反映诉求渠道,提升互动效果。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围绕食品安全、交通、执法等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日系列活动。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9.围绕“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着力公开实施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进展成效;着力公开实施压减行政许可的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进展成效。(责任单位:专项办、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

10.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责任单位:指挥中心)

11.推进政府门户网站优质发展。(责任单位:指挥中心)

12.推动政务新媒体有序发展。(责任单位:警察公共关系处)

13.健全领导体制机制。(责任单位:指挥中心)

14.提高依法公开能力。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和解读。(责任单位:指挥中心)

15.及时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定期同法制部门和审判机关沟通会商机制,减少将信访、投诉及其案卷材料等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升依申请办理水平。(责任单位:指挥中心、法制支队)

16.严格落实公文办理程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拟制公文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在文件正文上明确标注公开属性。(责任单位:局直各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到政务公开及时、权威、准确、高效。

2.严格执行《泰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核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3.做好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工作,按照《泰安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的要求,对于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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