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除了诈骗手法多变,技术攻防对抗升级等原因,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犯罪工具来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也是此类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2024年1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两周年的日子。反诈法是国家法治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掀开了电信网络诈骗依法治理的新篇章。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如采用冒充公检法,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等形式进行诈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下行为不得实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以下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以下行为会被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牢记“八个凡是”
凡是自称公检法、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汇款的;凡是要求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凡是要求汇款到“安全账户”的;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求先交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的;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的;凡是自称“领导(老板)”要求汇款的;凡是索要个人和银行卡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的;凡是陌生网站(链接)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以上都是诈骗!
时刻保持警惕 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贩卖等现象突出已成为诈骗犯罪黑色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许多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都以获取被害人隐私信息为先决条件和必经步骤,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把好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道关口,从源头杜绝隐私外泄对于避免财产损失至关重要。
严禁出租出售“两卡”。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算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就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账户安全管理。一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反映出部分群众银行账户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因此,提高银行账户安全性,给自己的账户上好“锁”,是风险防范的关键一环。
培养良好支付习惯。电信网络诈骗尽管无孔不入且真假难辨,但只要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养成良好支付习惯,把控住对外转账汇款的最后一道关口,可有效避免资金损失。
警方提醒大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市民要时刻保持警惕,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转账汇款多核实,遇到可疑情况及时与亲属、朋友商议或拨打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