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经泰安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公园广场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展现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管理工作,全市目前建有综合公园17个、专类公园4个、社区公园43个,较好地满足了公众游玩、休闲、锻炼、交流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园广场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游憩、健身、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同时,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维护管理成本不断增加,主体责任、管理体制需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游客不文明行为无法约束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有关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规定零星分布在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环境噪声等法律、法规中,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也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扰。如何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广场,提升城市品质,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绿色生活,成为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公共服务,为我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绿化条例》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5.《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6.《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7.《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8.《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需要。
四、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能够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质效,不断满足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的需要,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同时明确了城市公园、广场的定义,明确政府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适用本办法,乡镇公园、广场及非政府建设管理的公园、广场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具体负责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科学设计建设。《办法》明确公园、广场的设计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理念,突出黄河文化和泰山文化元素。规定选择植物品种时应当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实施节能低碳新技术,并适当配建文化游乐、运动健身等游憩设施。其中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广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避险设施。
(四)实施精细管理。为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办法》对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作了精细化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由市、县(市、区)公园广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细化了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规定了配套项目经营、景观绿化管养、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整治、安全秩序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第二十条提出要加强数字化建设,优化管理内容,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并定期对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努力为公众提供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的绿色生活空间。
(五)设置禁止规定。《办法》明确了禁止损毁花草树木、随地吐痰、携带危险品、游泳、垂钓、捕捞、洗涤、私设摊位、袒胸赤膊等不文明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其中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问题,《办法》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
(六)明确法律责任。《办法》对违反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车辆未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在公园、广场内私设摊位,游商兜售,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的。
相关文件: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