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泰公(监)暂外字〔2025〕1号
罪犯刘峰,性别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东张营村,因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8日被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刘峰现在泰安市看守所留所服刑。该犯因患鳞状细胞癌,系非临床治愈期,泰安市看守所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程》(公监管【2022】215号)第二条之规定,经审核,本局认为罪犯刘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泰安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