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办理须知
一、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三、刑事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反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有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赔偿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
五、赔偿申请的受理
1、受害人单独提出刑事或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由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受害人在控告申诉中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2)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
(4)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泰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联系电话:0538—825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