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凡来泰城镇就业或居住生活的居民及其近亲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相关部门要按户口迁移途径和规程进行分类登记备案。 1.按投资就业途径落户。用人单位录(聘)用人员落户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申请依据;灵活就业人员迁入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申请依据;经商创业人员迁入以合法取得营业执照为申请依据。以上人员在其县域内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房屋的,可按顺序选择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2.按居住途径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供其居住的人员,可在产权房屋处落户;租赁居住情况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可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3.按投靠途径落户。全面放开城镇投靠亲属落户政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投靠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迁泰落户或按投靠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4.按人才途径落户。对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及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或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以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为申请依据;对引进的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落户。以上人才在所在县域内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按顺序选择近亲属家庭户、县(市、区)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5.按院校学生途径落户。提倡驻泰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泰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有意来泰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往县(市、区)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6.其他情形落户。除上述落户途径外,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现借住地允许挂靠的家庭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 1.实施农业转移人口“来去自由”政策。对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籍迁回原籍,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2.实施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来去自由”政策。对在农村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对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在录取、就读或毕业时自愿选择进城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3.实施“三投靠”政策。符合未婚子女(含离异)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互相投靠的,户籍在城镇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 (三)健全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落户,主动配合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基础信息采集等。加强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采集质效。进一步规范社区(单位)集体户管理,不断完善集体户管理制度,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集体户管理工作,户籍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对已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人员督促其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防止出现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平台,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不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通过市本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提供共享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部分业务跨省“通办”、全省“通迁”“通办”。 (五)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工作路径。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逐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落实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