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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自由,但必须依法依规

发布时间: 2023-10-30

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不断增强,多数市民遛狗时都会拴绳,还会带着塑料袋和纸巾,及时将犬只粪便清理干净。但仍有极个别养犬人对遛狗拴绳等文

明养犬行为不以为然,认为在离家不远的地方不拴绳也不会被处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文明养犬,要遵守哪些规定?

养犬人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为犬只佩戴犬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绳)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养犬人应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带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即时清除犬粪;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遗失未及时补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饲养或者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饲养犬只、携犬进入的,或者携犬进入临时禁入区域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规定的通报批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六)(八)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或者携带、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执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为犬只进行免疫或者犬只免疫证损毁、遗失未及时补办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损毁、遗失电子标识未补植的,由农业农村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本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处置。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已有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犬只登记,可以继续饲养。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文明养犬这样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包含宠物出行佩戴牵引绳的内容外,《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

1.依法养犬。及时为您的爱犬办理相关手续,不超养犬只,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为犬只佩戴犬牌。

2.文明养犬。不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和孕妇,请自觉避让,防止爱犬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

3.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4.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措施,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

5.安全养犬。请将爱犬圈养或链束,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戴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打斗、走失等意外。

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一种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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