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一、 总体情况
2021年,市公安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修订《泰安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进行及时、准确、全面发布,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公开质量和实效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度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载体建设,以窗口服务单位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手段,以多种媒体为平台,完善查阅点信息公开功能,在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单位等窗口单位设立查阅服务点,在业务大厅内设立公开栏和LED屏幕,对规费征收和行政审批、许可证发放、登记依据、办事程序、时限、条件及管理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咨询查询。强化泰安民生警务平台和“泰安警方”微博、微信平台建设。泰安民生警务平台互联网站设有办事大厅、在线咨询、网上举报、局长信箱、民意直通等互动交流栏目,定期受理、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严格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认真落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稿部门根据公文内容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形成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紧密衔接、规范严谨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保密部门对全市公安机关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有效提升了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视程度。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0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841509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0486 | ||
行政强制 | 4725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7 | 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1 | 1 |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6 | 6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
0 | 0 |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
3.其他 | 0 | 0 | |||||||
(七)总计 | 7 | 0 | 0 | 0 | 0 | 0 | 7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四、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2 | 0 | 0 | 1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1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从2021年工作来看,市公安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较为重视,措施有力。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主动公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数量不够均衡;机制程序还不够理顺,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有的单位还没真正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还不够,影响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等。针对上述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今后将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坚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学习。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无。
2.本机关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要点情况:泰安市公安局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形成浓厚的政务公开氛围,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一是深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均已及时向社会公开2021年度财政预决算、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行政执法公示等信息;二是强化公众参与推动高水平决策公开,综合用好12345热线、民生警务平台、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积极开展调查征集,提高社会热点的发现、收集和反馈能力。积极组织开展“警营开放日”、“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禁毒宣传进社区等活动,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引导力,提升全民共治水平。
3.本机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2021年,市公安局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12件、政协委员提案37件,其中主办19件、共办15件、会办15件。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市公安局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强化措施、认真扎实开展办理落实工作,全部按照时限圆满办结,办结率100%。
泰安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4日